《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壹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為自己或者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相同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的委托,將與本公司的交易視為己有;
(七)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收入歸公司所有。
就兼職本身而言,並不違法,但如果因為兼職而實施了其他違法行為,
比如泄露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虛假出資、職務侵占等。,構成違法甚至犯罪。
擴展數據
《公司法》關於高級管理人員任命的規定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是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超過五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的;經濟犯罪或者剝奪政治權利5年
第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是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是個人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有上述情形之壹的,公司應當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