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持決定。(2)執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部分法定職責的決定。(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是指復議機關作出的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復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申請依據不對。違反法律程序。超越或者濫用權力。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4)賠償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的,復議機關在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使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應當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申請依據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濫用權力;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裁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