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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條:為保護有管轄權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犯罪,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依照犯罪地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文章註釋:

本文論述的是刑事司法中的保護管轄權原則。為了保護國家和公民的利益,我國刑法采取了壹定程度上保護管轄權的原則,之所以說是“壹定程度上”,是因為刑法對外國人在境外犯罪行使管轄權有壹些限制:

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這是從犯罪的性質和範圍出發,來限制我國刑法是否適用。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罪主要是指刑法規定的危害我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各種犯罪;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罪主要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壹些侵犯我國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犯罪。

2、根據《刑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最低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是指刑法規定的犯罪最低起點必須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如果最低起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包括在三年以上的範圍內。

3.根據犯罪發生地的法律,只有也認為是犯罪,應當給予刑事處罰,才能適用我國刑法。如果犯罪地法律規定不予處罰,雖然滿足前兩個條件,但不能適用我國刑法。

擴展數據:

1.保護性管轄又稱保護和安全原則,是指國家對嚴重侵害本國或本國公民利益的行為和行為人擁有管轄權,而不論行為人的國籍和行為發生地。

2、其適用範圍在世界各國法律中普遍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並且各國法律中普遍規定了這樣的管轄權。從國際實踐的角度來看,行使這種管轄權的條件如下:

(1)外國人犯罪的後果危害國家或者公民的重大利益;

(二)依照犯罪地法律也應當判處刑罰的犯罪;

(三)法定的犯罪或者可判處壹定刑期的犯罪。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法

百度百科-保護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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