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刑法第329條規定了搶奪國有檔案罪,但沒有規定搶奪國有檔案罪。那麽,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搶奪國有檔案的情況下,是否可以以搶奪國有檔案罪論處?我也這麽認為這裏適用的是“把燈放在燈上”的自然解釋。因為搶劫本身就包含了搶劫的內容,是暴力搶劫的使用。搶劫罪與搶劫罪之間存在邏輯遞進關系。如果沒有這種邏輯上的遞進關系,但有邏輯上的相似關系,就不能按照“重光輕光”來解釋。
刑法解釋的方法也多種多樣,壹般可分為文義解釋和理論解釋,後者又可分為廣義解釋、狹義解釋、自然解釋、進化解釋等。
1.文理解釋(字面解釋)。根據刑法術語的字面含義及其通常用法,闡述了刑法含義的解釋方法。——嚴格遵循法律條文的字面含義是刑法解釋的常態。
2.理論解釋。考慮到刑法的起源、原因、演變等相關事項,根據立法精神,闡述刑法真正含義的解釋方法。
(1)擴展解釋。法律條文的含義因社會生活的變化而難以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如果法律條文的含義適度擴大,即其外延會發生變化。
(2)狹義解釋(限制性解釋)。將刑法中的意思解釋為小於字面意思。
(3)當然。是指刑法中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某壹事項,但根據形式邏輯、規範目的和事物性質解釋為納入適用範圍。
(4)反對解釋。根據刑法的積極表述,推導出消極含義。
(5)進行更正和說明。刑法文本出現錯誤時,通過解釋補充刑法的錯誤。
(6)系統解釋。根據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闡述了相關條文的含義。
(7)歷史解讀。本文根據刑法發展的歷史背景和淵源,闡述了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8)比較解釋。以刑法或外國立法、判例的相關規定為參考資料,明確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