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確立了訴訟時效,但對訴訟時效的確認還有待完善。
訴訟時效根據時間長短和適用範圍分為壹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壹般訴訟時效。指的是普遍適用的處方,不是針對某壹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我國壹般民事訴訟的壹般訴訟時效是兩年。
特別訴訟時效。指某些特定民事法律的訴訟時效。
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也就是說,凡有特別規定的地方,都適用特別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特殊處方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第壹,短期處方。短期時效是指不滿兩年的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1。如果身體受傷要求賠償;2、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3.拖延或拒絕支付租金;4.寄存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其他如《擔保法》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獨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第三,最長的訴訟時效。最長的訴訟時效是20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侵害之日起,人民法院對權利的保護不超過二十年”。根據這壹規定,最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最長時效為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是強制性的,任何時效都是法律法規強制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和放棄的任何約定都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