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質量標誌是指在實際不存在的產品上使用偽造的質量標誌的行為;冒用質量標誌是指在未經發證機構審查合格的產品上擅自使用發證機構相應的質量標誌。目前,我國常見的質量標誌主要是產品質量認證標誌。如方圓認證標誌、長城認證標誌、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標誌、國際羊毛局頒發的純羊毛標誌等。質量認證標誌等產品質量標誌表明了產品質量的水平,是產品質量信譽的標誌,可以對消費者購買產品起到信譽導向的作用。經具有認證資格的機構按規定程序認定產品質量符合頒發質量標誌的條件後,企業方可在產品上使用質量標誌。因此,任何非法使用或冒用這些質量標誌的行為,都是對產品質量真相的隱瞞,是對消費者的欺騙,應該受到法律的禁止。
2.禁止偽造產品產地。生產者、銷售者必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產品的產地,必須真實,不得偽造。比如非青島嶗山生產的礦泉水,不得標註嶗山;非上海生產的服裝不得標註上海。某個特定地區生產的某個產品只有質量和性能好,往往與這個地區的自然條件和傳統制造方法有關。消費者更信任和喜歡這些特定地區生產的特定產品。利用消費者的心理偽造產品產地,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必須禁止。
3.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的廠名、廠址必須真實。這裏所說的“偽造”是指無中生有,編造壹個不存在的廠名、廠址;這裏所說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業的廠名、廠址。偽造產品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隱瞞真正的生產商。壹是當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時,消費者很難找到最終的責任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冒用知名企業的廠名、廠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業已建立的市場聲譽來推廣自己的產品。這不僅是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也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必須禁止。
4.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是指添加不屬於產品的成分,導致產品質量下降的行為。比如豆制品裏摻滑石粉,化肥裏摻爐灰等等。,通常在產品中摻入廉價的東西來牟取暴利。“假的就是真的”是指用壹種產品冒充另壹種產品的行為。比如人造革做真皮,鍍銅做黃金制品。我這裏說的不包括假冒商標和專利的行為。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分別由商標法和專利法進行規制。“以次充好”是指用質量等級低的產品冒充質量等級高的產品,比如用二等品冒充壹等品。廣義的“以次充好”還包括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在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都是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質量欺詐行為,必須予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