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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是誰制定的?

1.自治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才能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省或者自治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

1,性質不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性規範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是根據自治制定的調整某壹方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規定的事項不同,壹個具體事項的具體規定,自治條例規定了地方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的原則,自治機關的組成和權限。

3、不同單位的制定,單行條例不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限,即“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進行修改,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修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自治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有什麽區別?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於規定的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全局事務,自治條例涉及某壹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制定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報相應的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省人大常委會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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