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
1,性質不同,自治條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據自治權制定的綜合性規範性法律文件;單行條例是根據自治制定的調整某壹方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2、規定的事項不同,壹個具體事項的具體規定,自治條例規定了地方區域自治的組織和活動的原則,自治機關的組成和權限。
3、不同單位的制定,單行條例不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條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立法權限,即“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根據當地民族的特點進行修改,但是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不得修改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自治條例和地方性法規有什麽區別?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自治區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自治州、自治縣的報告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生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於規定的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全局事務,自治條例涉及某壹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國務院批準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為制定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應報相應的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省人大常委會應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六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