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

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沖突

壹旦發生沖突,應執行上位法,省政府應服從省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部委相沖突的,執行國家部委的行政法規。權力按照這三個部門排名,分別是國家部委、省人大和省政府。地方性法規是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地方政府規章由省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有壹點要註意:較大城市的地方性法規需要審批,較大城市的地方政府規章不需要。壹般來說,地方性法規的級別高於地方政府規章。但是會有沖突。比如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要報省人大常委會解決。

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制定主體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省政府規章是省政府的,壹個是NPC立法,壹個是行政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高於同級和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市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應當由省人大決定。還有壹點需要註意的是,市政府規章和部門規章是同壹個級別的,效力沖突要由國務院決定。

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有什麽區別?

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有本質區別:壹是制定和頒布機關不同;第二,權威性和社會效果不同,不能混為壹談。地方性法規是指法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法制定的法規。...

什麽是從屬法制?

與上位法相比,自上而下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後者為省規章和市規章)。...

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異同?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異同?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準的地方性法規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審查報請批準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時,如果發現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作出決定。

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

  • 上一篇:315土坑“老壇酸菜”,網友直呼“惡心”!農產品加工背後的思考
  • 下一篇:新勞動法如何規定辭退員工的相關內容?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