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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如何規定辭退員工的相關內容?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不詢問解除原因而解除,只要雙方協商壹致即可。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

1.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 .被勞動教養。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減少職工人數:

壹、用人單位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的;

b、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試用期內;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擴展數據:

在五種情況下,雇員可以直接辭職,無需事先通知雇主。

1.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和獎金的。

2、用人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報酬或者勞動條件的。(比如簽了勞動合同,月薪1000,但是工資是7000)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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