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管的檔案材料,需要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書證。書證是用文字、符號、圖畫等表達人們對某壹對象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部分或全部待證事實;
(2)物證。凡證明部分或全部要由物品的外觀、特征、質量來證明的事實,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帶、錄音帶所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利用儲存在計算機中的數據,證明所要證明的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的情況,應當經人民法院傳喚,在法庭上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提起行政訴訟後的程序是: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2.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人數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3.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綜上,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