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起源於英國法,並根據美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做了許多改變。美國建國初期制定了成文的聯邦憲法,但聯邦和州都有自己的法律體系。聯邦除了在國防、外交和州際商業方面沒有統壹的立法權;刑事、民事和商業事務的立法權基本上屬於各州。
國會法案是由美國憲法授權,美國政府制定的成文法。當法案在國會兩院以簡單多數通過,然後由總統簽署,立法就完成了,正式成為聯邦法律。在成為聯邦法律之前,該法案必須得到參眾兩院半數議員的批準,然後由總統簽署。
由參眾兩院批準的成文法律或決議在成為法律之前必須經過以下任何壹個程序:
美國總統的簽字,在國會開幕會議期間,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天內未采取行動(無回應,十天期限不包括周日),或者在總統否決後國會在會期內發起重審(法案必須得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數支持才能無視總統的否決)。通過前兩個程序的法案將由總統“頒布”實施。如果議案以第三種方式通過,國會監票人負責在最終重審時頒布法律。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如果總統未能在期限內對法案或決議發表意見並將其退回國會,該法案將自動成為法律;然而,如果國會在此期間休會,該法案將被放棄,不能啟動重審(見:口袋否決)。此外,如果總統在國會會期內否決某項法案或決議,成功重審的條件需要得到國會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票數的支持。
成為法律的國會法案被列在美國的法規中。與民間公布的美國法典相比,幾乎所有法案都做了微小的文字修改。
國會的所有法案都不得違反憲法,也不得超越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否則,美國最高法院將可以宣布該法案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