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添加例外。新《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持股達到5%且在5%的基礎上增減5%時,可以破例履行權益披露義務並停牌。法律規範是不斷變化的社會經濟生活的反映,例外情況經常出現。新《證券法》的這壹規定相當靈活,證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壹些沒有收購意向的特殊機構投資者進行例外處理。
二是在5%的基礎上每增加或減少5%後的停牌期將適當延長。根據新《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持有5%的股份後,在此基礎上每增加或者減少5%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應當按照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進行申報和公告,並且“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三日內,不得再次交易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比原《證券法》中“作出報告並公告後兩日內”的規定增加了壹日,增加了大持股投資者進壹步購買股票的時間成本。
第三,明確了非法增持股份的表決權限制規則。根據新《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投資者在持股5%和增減持5%的情況下,違反權利披露和停牌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自買入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份行使表決權。這壹規定既維護了交易行為的效力,也相應規範了投資者的違法行為。作為壹部商法,新《證券法》是基於利益價值平衡和公平與效率折衷的恰當選擇。此外,新《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明確了股份為“有表決權的股份”,這是考慮到了不同種類股份的差異,因為對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規範主要是針對有表決權的股份。同時,新《證券法》第63條還增加了投資者持股達到5%後每次增減持65,438+0%的披露要求,進壹步完善了大額持股的權利披露規則。
總之,慢行規則和權利披露規則是證券法規範上市公司收購行為的重要制度規則。新《證券法》進壹步完善相關規定後,必將對規範上市公司收購中的違法行為、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