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定,行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或者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2012年2月31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解釋》分別對“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了具體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壹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的;
(二)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條通過賄賂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壹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條通過賄賂謀取不正當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受賄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二)受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壹百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
2.利用非法收入進行賄賂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