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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制度有什麽不同?

主要區別如下:

壹.不同的法律來源

(1)民法體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國家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2)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

(1)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某壹法律部門所涉及的規範作出統壹、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

(2)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主要由單行法和判例法發展而來。

第三,法官權力不同。

(1)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參照成文法中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

(2)普通法系的法官既可以運用成文法,也可以運用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來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不僅能夠適用法律,而且能夠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

(1)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案件是由法官和陪審員審理的。

(2)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為中心,法官只是“仲裁者”,不能參與雙方的糾紛。同時,這種對抗式(又稱防禦性)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擴展數據

1、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英國法系”、“判例法系”,是指從11世紀開始在英國逐漸形成的壹種獨特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壹些國家和地區模仿英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國家與大陸法系並列的歷史悠久、影響巨大的法律制度,講究法典。

2.大陸法系是指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起源於羅馬法,以《法國民法典》1804為代表。因此,大陸法系也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1896年,德國在《法國民法典》的基礎上制定了《德國民法典》,後被壹些國家效仿,所以大陸法系也被稱為羅馬-德國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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