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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沒收學生物品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懷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為了維持正常的教學秩序,學校通常會采取壹些管理措施。有些學校會搜查學生的隨身物品或者暫扣學生的手機、遊戲機等。在壹些學校,老師甚至對學生進行罰款。在壹些老師看來,這是正常的管理方式。事實上,這種行為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權。第壹,學校無權沒收或扣留學生的物品。沒收、扣押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而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顯然沒有這種權利。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根據我國1996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三類:1。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委托的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公民享有的兩項基本權利。毫無疑問,學生對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合法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任意剝奪。對於沒收、扣壓、破壞學生財產、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根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1.申訴是指公民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因事由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請求審查處理的制度。具體來說,學生可以向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即教育局,提出學校或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問題。2.訴訟是另壹種補救措施。學生可以通過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學校返還財產。學生的財產因被沒收、查封而滅失或者損壞的,可以要求學校賠償。上訴和訴訟並不沖突,即如果學生的財產權受到學校或老師的侵害,可以選擇壹方或雙方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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