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7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新交通法)規定,在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以及其他限速較高的道路上,時速超過50%或者超過50公裏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不滿50%或者時速超過20公裏的,可以記3分罰款200元;車速超過10%但不足20%或者車速超過每小時10公裏的,可以記2分罰款50元;超過規定時速不足10%或者時速超過10公裏的,可記1分罰款20元。超速累計扣分達到12及以上的,駕駛證將被吊銷,需要在三年內重新參加駕駛員培訓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此外,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可能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需要註意的是,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遵守交通規則,在行駛過程中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如果因超速被交警查處,不僅會受到相應罰款的處罰,還可能影響個人信用記錄。
超速扣分後如何恢復駕照?駕駛人因駕駛證被吊銷不能繼續駕駛機動車的,應當自吊銷之日起三年內重新參加駕駛員培訓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具體可以去當地車管所或者交警大隊咨詢相關事宜。
新交通法明確規定了超速行駛的處罰標準,駕駛員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如果超速被處罰扣分,要及時繳納罰款,註意不要打到12分,以免被吊銷駕照。如果駕駛證被吊銷,可以通過重新參加駕駛員培訓考試重新獲得駕駛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因醉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重新參加駕駛員培訓考試,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