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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證人證言的?

刑事訴訟法是如何規定證人證言的?在證人出庭作證的範圍方面,我國采取證人出庭作證與例外原則相結合的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證人證言必須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這壹規定要求證人證言必須當庭質證,也就是說只有證人出庭作證,才能達到被質疑、被質證的立法目的。同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文件作為證據,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這說明證人可以通過出庭作證,向法庭口頭陳述所了解的案情來履行作證義務,也可以不出庭作證,由司法人員對其證言制作筆錄,當庭宣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41條規定了例外原則,即:“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在下列情況下,經人民法院許可,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壹)未成年人;(二)審判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其不便的;(三)證據不直接決定案件審理的;(4)有其他原因。”在證人保護方面,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是空的、散的、不系統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57條至第164條也有類似規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壹款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規定主要從保護證人人身安全的角度進行立法,強調事後保護,很少對證人保護實施有效的保護措施。此外,在偽證罪的追究上,也做了壹些規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或者企圖陷害他人、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沒有規定完善的證人制度,如證人出庭作證的經濟補償制度、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懲戒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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