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證行不良信譽的風險。信用證付款是銀行信用的壹種,開證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作出付款承諾。因此,如果開證行本身信用不良,出口商的安全收匯將面臨很大風險。
2.“與單據相符”原則導致的拒付風險。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和指定銀行只會承兌符合要求的單據。根據UCP600,所謂“相符單據”是指與信用證條款、本慣例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壹致的單據。對於出口商來說,符合信用證和UCP600的條款有時並不是太難,因為畢竟有章可循,但對於“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的含義並沒有統壹的認識。不同的銀行有不同的做法,國際商會有些無能為力。據不完全統計,在國際貿易中,首次單證被拒付的比例高達70%。
3.信用證“軟條款”引發的風險。軟術語沒有統壹的定義。壹般來說,所有使開證行的付款受制於申請人或其代表的某種行為,或使受益人獲得銀行付款取決於進口商履約的條款,都可以稱為信用證軟條款。諸如要求受益人將正本提單直接寄給申請人,並由申請人簽署檢驗證書等條款是典型的軟條款。信用證軟條款削弱了信用證的銀行信用程度,實際上把信用證變成了商業信用。但在實際業務中,這種軟條款的出現也有壹定的合理性,出口商很難全部拒絕,從而增加了自身的風險。
4.進口商信用不良的風險。雖然從理論上講,信用證的支付方式是銀行信用證,但無論進口商的信用狀況如何,只要受益人做到了與單據相符,就可以獲得開證行的承兌。但在實際業務中,壹些信用較差的進口商會在貨物的市場形勢對其不利時,指示開證行在單據中找毛病,以達到降低價格、延期付款甚至拒付的目的,從而使出口商面臨不能安全及時收匯的風險。
5.信用證欺詐很常見。進口商使用偽造、塗改或無效的信用證來欺詐出口商,這是外國投資者欺詐中國最常用的手段。大多數中小出口企業沒有足夠的信用證專業知識,對信用證欺詐的防範往往顯得力不從心。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國外進口商往往利用我國出口企業在信用證方面的專業素質不高及其人為疏忽,偽造和使用無效信用證欺騙我國出口企業,給我國出口企業造成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