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未經批準駕駛、非執行公務時將車輛停放在賓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無駕駛證或行駛證駕駛機動車和無制式警服駕駛警車、公車私用。違者將被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並根據責任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法律責任。
三、嚴禁酒後鬧事,工作日、值班、執勤、出差及培訓期間飲酒,違者予以辭退;有重大影響的將被開除。
四是嚴禁違反公安機關保密安全規定,未經批準、登記、借用使用公安數字證書,泄露警務工作秘密和執行職務的個人隱私,違者予以辭退;影響重大的予以辭退,涉嫌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嚴禁濫用、出借防衛器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違者壹律開除;情節嚴重的,打開。
六、嚴禁在執勤時使用暴力,不文明執勤,有失公正,違者將予以辭退;有重大影響的將被開除。
七、嚴禁利用輔警身份和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耍特權,欺壓群眾,吃拿卡要,為公眾謀取私利,違者予以辭退;有重大影響的將被開除。
八、嚴禁吸毒、賣淫、賭博、放高利貸,違者壹律開除,涉嫌違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九、嚴禁非執行公務時穿警服出入公共娛樂場所,違者予以辭退;有重大影響的將被開除。
十、嚴禁在值班、值勤期間擅離崗位、溜崗,違者予以辭退;有重大影響的將被開除。
法律依據
《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a)僅執法;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不服從上級命令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信息、欺騙領導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警察秘密的;
(六)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他人員的;
(七)非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
(九)參與色情、吸毒、賭博等活動;
(十)工作時間飲酒和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十壹)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業務活動或者受聘於其他個人和組織;
(12)使用武器;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