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範圍是指法律適用的有效範圍。
1,行政處罰的設立和行政處罰的實施。行政處罰設定是指由法律規定的具有設定行為規範權力的國家機關,首次獨立規定什麽樣的行為是違法的,對這種違法行為應當給予什麽樣的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設定要解決的問題是哪壹級國家機關、什麽樣的國家機關有權設定什麽行政處罰。具體來說,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各有設定哪種行政處罰的權力。
3、行政處罰的設定壹般有三種情況:
(1)立法機關通過制定法律直接授權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
(2)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來確定行政處罰的內容;
(三)有關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行政處罰的內容。
二、行政處罰的種類
1,第壹,警告,通報批評。
警告通報批評是國家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予以譴責和警告的壹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對違法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勞動關系主體進行譴責和警示,可以糾正其違法行為。
2.第二,罰款。罰款是勞動行政監察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不履行法定勞動義務的勞動關系主體,剝奪壹定金額的勞動行政處罰。通過強制那些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壹定經濟損失的勞動關系主體支付壹定的金錢來糾正其違法行為。
3.第三,撤銷勞動行政許可。
撤銷勞動行政許可,是指勞動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國家勞動政策的勞動關系主體,收回其依法取得的從事壹定工作或者職業權利的許可的壹種勞動行政處罰。通過這種勞動行政處罰,可以糾正或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避免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不服復議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