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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琪人格權糾紛案,案情有哪些?

這件事還得從去年9月說起。

去年9月,畢某和陸某在杭州註冊成立了美萬(杭州)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和齊家影視文化發展(杭州)有限公司。擅自以李佳琪的名義制售?李佳琪·葉芝?自熱快餐,包裝上使用了李佳琪的肖像。

李佳琪的粉絲發現後將侵權產品郵寄給了李佳琪。今年3月,李佳琪起訴兩家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654.38+0.06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未經當事人同意,在產品名稱和包裝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侵犯了李佳琪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因李佳琪未舉證證明二被告獲得的利益,根據其知名度及被告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其經濟損失為654.38+0.6萬元。

事情就是這樣,但上述兩家公司的所作所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要求賠償損失。

那什麽是肖像權呢?首先,人物要有人像的特點。第壹,它的表現形式是通過攝影反映特定公民的形象;第二,畫像還必須反映特定公民的主要特征,如體態、外貌、表情等;第三,畫像壹定要真實,有辨識度,熟悉的人壹看就知道是誰的畫像。其次,必須是壹個公民的具體畫像的事實。在畫面中,公民肖像應在整個形象中占據突出的主要位置,並作為特定的對象來表現,而不是作為陪襯;同時,目的也不是通過肖像的使用來達到目的。

所以對於壹個明星(網絡名人)來說,他的肖像權更容易被侵犯。如果他的肖像權受到侵犯,他可以通過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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