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賠償權利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起訴賠償義務人造成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第十四條。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六個月的總額。
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按照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每增加壹年,年齡減少壹歲;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六條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包括在傷殘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中。
第二十四條本解釋自2022年5月6日起施行。本解釋適用於實施後因侵權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此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壹致的,以本解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