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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是如何評價劉海龍事件的?

要看具體情況。

余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劉參與毆打,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劉、唐下車勸說,未參與案件。余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沒有參與此案。

2065438+2008年8月27日,劉海龍死於昆山市震川路海明,備受輿論關註。該機關經過縝密偵查,提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此案的查處情況進行通報。

壹、案件基本情況

2065438+265438+2008年8月27日零時30分,劉海龍駕駛寶馬車行駛至昆山市震川路順帆路路口時,與同方向騎自行車的余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裏拿出壹把砍刀,朝海明連續砍去。隨後,海明抓起砍刀又刺又擊了幾次。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第二,調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昆山市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註度較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立即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導案件偵破工作。經過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調查和勘驗鑒定,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1)有關人員的信息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遠縣人,住昆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陸家鎮某企業工作。

余海明,男,41歲,陜西省寧強縣人,住昆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男)、劉(女)、唐(女)與同車。劉參與毆打,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劉、唐下車勸說,未參與案件。余海明的同事袁某某沒有參與此案。

三、案件定性及原因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建議,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余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已依法撤銷余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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