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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保險有哪些規定?

《民法典》中的法律法規有:

1.明確債權是個人財產;2.明確收入是夫妻雙方有財產;3.明確夫妻債務的定義;4.繼承的範圍擴大了

1.明確債權是個人財產。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補償”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而舊婚姻法第18條規定“夫妻壹方因身體損害取得的醫療費用、傷殘人員生活費”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人身損害賠償或補償”的概念不僅包括因身體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用和補助,還包括因重疾而獲得的保險金。舊婚姻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重疾險給付的保險金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雙方有財產。《民法典》對這壹概念進行了界定,將“人身損害賠償或者補償”定義為個人財產。

鑒於保險銷售的邏輯,民法典再次強調個人財產屬性,增強財產歸屬意識。

2.明確收入是夫妻財產。

舊婚姻法第17條規定“生存經營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鑒於該條,民法典增加了“投資收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對於保險產品,我們常見的年金保險可能會受到相應的影響。年金保險的分紅算作投資的收益。同時,保單的現金價值會隨著時間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增值部分也算作收益。

在保險銷售邏輯上,可以強調* * *財產分割,收益可以作為夫妻財產用於子女教育規劃。

3明確夫妻* * *債務的劃分

舊婚姻法對夫妻同債的界定不夠明確,存在爭議的部分。《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 * *簽訂的意思表示相同或者壹方事後追認的債務,以及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這壹條規定,夫妻之間會更加明確的界定債務,認定的標準也會更加清晰明確。

對於保險行業來說,根據《民法典》對同壹債務的定義,如果夫妻壹方購買的意外險或人壽保險的債權受益人是配偶,雖然不屬於繼承,但在配偶追認債務時,該債權將被視為配偶的負債財產,可以由法院執行償還債務。

按照保險銷售的邏輯,可以強調父母在為自己投保身故責任保險時,可以指定子女為受益人,避免債務連帶關系。同時也可以強調,債務的範圍更加明確,要做好自己的財富管理和債務隔離。

4.繼承的範圍擴大了

舊《繼承法》對繼承的定義簡單概括為七類,不夠全面,存在疑難和爭議的現象。《民法典》擴大了繼承的範圍。只要是合法的,法律不禁止繼承的,都是繼承。繼承範圍更明確,遺產更清晰,影響遺產稅的障礙也在逐漸減少,所以未來遺產稅更有可能提前出臺。

在保險銷售邏輯上,可以強調通過保單的方式將家庭財富傳遞給下壹代,提前做好相應的稅務規劃,避免因繼承而引發的債務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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