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事訴訟中的證明標準:
1.定案所依據的證據已經核實的;
2、案件事實有必要的證據證明;
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消除;
4.結論是唯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也就是說,只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裁判才是正確的。
證明標準與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法院行使司法權和舉證責任密切相關。待證明的爭議事實壹旦確定由哪壹方承擔舉證責任,接下來的問題就是要做到多大程度的舉證,才不會使待證明的事實處於不確定狀態。如果證明沒有達到這種狀態,實際上就要承擔相應的不良後果。
證明標準的意義在於,當事人只有知道了證明標準,才能知道自己應該有什麽證據或者如何證明才符合證明的要求,才不會使自己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貿然提起訴訟,或者在已經達到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不提起訴訟。反證在訴訟中的應用也與證明標準密切相關。
質證要遵循哪些原則?
1.合法要依法進行,言出必行。嚴禁使用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手段脅迫或者索取證據進行質證。
2.質疑和質證的對象必須是有疑問的證據。質證要有理有據,不能信口開河。
3.優勢必須有利於實現代理目的,有利於獲取反映案件真實情況的證言,有利於認定案件事實,有利於為代理活動建立充分、可靠的證據。總之應該是對當事人有利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八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