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按照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考核合格:
(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二)具有本市戶籍或本市居住證。
(三)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初中畢業以上、身體健康的公民。
(四)具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相應的準駕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數據:
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除《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外,網絡出租汽車駕駛員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二)規範使用網絡服務平臺及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損壞或改裝;如果操作和監督設備出現故障或損壞,只有在排除故障後才能操作。
(三)營運時,車上載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中途棄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不得將車輛交給未取得網約車資質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網約車交給他人運營。
(六)不得巡遊招徠顧客。
(七)不準進入巡遊車專用候客通道,在車站候客、拉客。
(八)載客時不得承辦其他預訂業務。
(九)按照約定的標準和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十)發現乘客遺落物品,主動提醒並歸還;無法返還的,及時自行或通過網約車平臺公司交付公安等相關部門。
(十壹)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進行打擊報復。
(十二)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客運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廣州市網約車管理——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