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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無單放貨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正本提單包括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第二條承運人違反法律規定,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損害正本提單持有人權利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的民事責任。第三條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給正本提單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正本提單持有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的,適用海商法的規定;海商法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第四條承運人因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承擔民事責任的,不適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條關於責任限制的規定。第五條持有正本提單的收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第六條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造成正本提單持有人損失的賠償金額,按照貨物裝船時的價值加上運費和保險費計算。第七條承運人按照提單載明的卸貨港所在地法律必須向當地海關或者港口主管部門交付貨物的,不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第八條交付香港的貨物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提取並依法變賣,或者法院裁定依法拍賣承運人留置的貨物,承運人主張免除交付貨物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九條承運人根據記名提單托運人的請求中止運輸、退貨、變更到貨地點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持有記名提單的收貨人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條承運人簽發數份正本提單並向最先提交正本提單的人交付貨物後,持有同壹正本提單的其他人請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壹條正本提單持有人可以要求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承運人和無正本提單提貨的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十二條實際向承運人交付貨物並持有指示提單的托運人,雖未在正本提單上載明其身份,因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要求承運人依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三條承運人未憑正本提單交付貨物後,正本提單持有人與無正本提單提貨人就支付貨款達成協議。未支付約定金額的,不影響正本提單持有人遭受的損失,要求承運人承擔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的民事責任。第十四條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訴訟的,適用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時效期間為壹年,自承運人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和無正本提單提貨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侵權訴訟的,適用本條前款規定的訴訟時效。第十五條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無正本提單交付貨物為由提起訴訟時效中止的,適用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

正本提單持有人以承運人和無正本提單提貨人已交付無正本提單貨物為由提起侵權訴訟的,時效中斷適用本條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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