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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房地產的法律法規

法律主觀性:

第壹,法院是否強制執行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生活、工作、學習所必需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扶養、撫養、依賴關系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的給付請求;金融機構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營業場所和使用中的運鈔車;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為完成公益事業正在使用的房屋、儀器、設備等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資金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

(壹)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和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需的生活費。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此標準確定必要的生活費;

(三)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發表的發明或者作品;

(五)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和醫療用品;

(六)被執行人獲得的獎章和其他榮譽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規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政府部門的名義同外國和國際組織締結的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條約、協定和其他文件中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財產。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二、什麽不能納入遺產範圍?

根據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下列房產不能納入:

1.國家和集體勞動者因公犧牲、革命軍人病故或者死亡、公民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死亡時,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按照國家制定的《勞動保險法》、《革命軍人犧牲和死亡撫恤金的規定》、《交通安全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對死者生前撫養、幫助、贍養的家庭成員,給予壹定數額的撫恤金等生活補助。 因為這些撫恤金不是對死者個人利益的經濟補償,而是國家給予死者特定家屬的精神慰藉和物質幫助,應當由相關人員直接享有,不屬於死者留下的個人財產。

2.個人保險。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指定第三人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的,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可以直接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保險金不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

當然,如果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仍然屬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三、遺產分配的基本原則

1,意誌優先於法律的原則。

2.法定繼承實行優先繼承的原則。

3.在同壹順序的繼承人中平均分配的原則。

4、護理分配原則

5.鼓勵家庭成員和社會成員之間相互幫助的原則。

法院的強制執行和遺產分割要依法進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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