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保險銷售誤導涉及哪些法律?

保險銷售誤導涉及哪些法律?

保險銷售中誤導行為的表現如下:

l、虛假宣傳保險公司或保險銷售人員以增加銷售為目的,私自印制保險產品說明書或其他宣傳資料,其中夾雜虛假宣傳內容或欺詐誤導成分。

2.片面介紹

銷售人員不向消費者說明現金價值、猶豫期、退保損失、除外責任等事項,使消費者未充分了解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或者在引入新產品時,對分紅、費用扣除、投資風險等不確定性的了解並不真實。

3.誇大功能

銷售人員誇大保險責任,或誇大投資收益,或“胡說八道”誇大分紅水平,或“斷章取義”,利用保險公司公布的短期收益率預測分紅水平,誘導消費者投保。

4.混淆產品

這類現象多發生在銀郵代理領域,主要是保險公司的銀保專員或銀行工作人員將保險產品作為銀行理財產品進行介紹,有意混淆保險產品的業務主體,套用“本金”、“存款”、“利息”等概念,將保險產品的利息與銀行存款、國債的收益進行片面類比,使消費者陷入“需要錢的時候拿回保費”的誤區。

5.篡改客戶信息

消費者在投保過程中需要保留個人真實信息,這是保險公司今後為客戶提供良好服務的基本保障,也是客戶維護自身權益和獲取保單信息的重要途徑。在目前保險銷售的情況下,為了中斷客戶與保險公司的聯系而惡意篡改客戶信息的行為也是屢禁不止。如由於惡意篡改、故意遺漏被保險人的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等客戶信息,達到惡意規避電話回訪或替代回訪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交存保證金或者參加職業責任保險。

第壹百二十五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托,代為辦理人身保險業務。

第壹百二十六條保險人委托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二十七條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的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超越權限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 上一篇:請問中國建設銀行的個人貸款條件是什麽?
  • 下一篇:媒體技術與運營專業讓妳學到了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