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彩禮本質上是為了達到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彩禮應該歸女方。需要註意的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可能是夫妻的同壹財產,而彩禮壹般是婚前取得。壹方的婚前財產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歸夫妻所有。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麽?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應作如下返還:
(1)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
(2)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彩禮。
在下列情況下,彩禮不能退還:
(1)男女雙方同居兩年以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有子女的。
(3)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經用於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的訴訟需要什麽證據?
(1)證明當時男女雙方都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2)證明財產支付的證據。(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習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