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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結婚彩禮的規定

《民法典》中沒有關於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物,指自古以來的壹種習俗。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所以如果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應該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不允許以彩禮的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幹涉婚姻自由。

第壹,彩禮本質上是為了達到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已經依法登記結婚,彩禮應該歸女方。需要註意的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彩禮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可能是夫妻的同壹財產,而彩禮壹般是婚前取得。壹方的婚前財產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財產,歸夫妻所有。

二、彩禮返還的條件是什麽?司法實踐中,彩禮糾紛案件應作如下返還:

(1)男女雙方未登記結婚;

(2)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的,還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請求返還彩禮。

在下列情況下,彩禮不能退還:

(1)男女雙方同居兩年以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不滿兩年,但有子女的。

(3)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經用於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的訴訟需要什麽證據?

(1)證明當時男女雙方都處於談婚論嫁的狀態。

(2)證明財產支付的證據。(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習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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