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聯合執法
1,聯合執法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所謂聯合執法,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壹般不超過10,共有機關2-5個)對職權重疊的事項(均在某壹領域具有執法權)開展執法工作。
2.聯合執法主要針對1具體事項。
聯合執法往往只針對某壹具體事項,比如水資源保護(環保、水利、公安開展聯合執法)、煙花爆竹監管(供銷、安監、公安、市場管理等部門共同參與)。
3.聯合執法可分為永久性和臨時性兩種情況。
有時,根據執法需要,聯合執法可分為永久和臨時兩種情況。最常見的是臨時聯合執法機制,壹般存在時間不超過1年,完成某項執法任務後工作取消。
如果是常設的,需要報經設立機關批準後,才能設立常設機構,這種情況比較少見。
4.資金和場地怎麽保證?
聯合執法的經費來源和場地安排由地方財政部門保障,不接受私人贊助。
二、如何開展聯合執法工作?
1,多部門協商,形成聯合執法的具體操作方案。
開展聯合執法,需要各參與部門共同商議,多次討論,報當地最高領導部門(縣市政府)批準後,形成聯合執法的具體操作方案。
2.確定1個銷售線索單位。
雖然是多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但1牽頭單位必須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比如煙花爆竹監管聯合執法,法定的主要負責機關是安監局,所以安監局是牽頭單位。
3、各參與部門按照各自的職權,分別履行執法公務。
以煙花監管聯合執法為例,其中供銷部門負責煙花產品的批發和配送;安監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市場監管和許可管理;公安部門負責處理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的案件;市場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零售店的工商執照管理。
4、堅持“壹事兩罰”的執法原則
即在聯合執法過程中,壹個機關處罰當事人後,參與聯合執法的其他機關不得繼續處罰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五條
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實施機關可以及時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估,並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報告意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機關提出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要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