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理。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由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構成。客觀要件可以理解為誣陷他人人身權利和司法部門的正常活動,即混淆視聽,利用司法部門達到誣陷的目的。此類案件可能導致司法部門的冤假錯案。客觀要件是指隨意捏造犯罪事實。主體要件可以理解為主體可以是普通人,即只要被害人達到國家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目的就是達到圈套。主觀要件單純是故意、惡意、故意誣陷他人,明知是惡意誣陷,壹般來說有很多報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此類案件嚴重影響名譽,造成經濟或精神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