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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訴訟律師的職業是什麽?和現代律師有區別嗎?

從字面上看,訴訟律師和律師都是與司法相關的從業者,但還是有壹些區別的。

讓我簡單說壹下。

在中國古代,由於長期受儒家思想的教育,形成了這樣壹種觀念:打官司是“無禮”的不良行為,打官司是不良風氣。

民國初年的話劇《楊三姐告狀》中,楊牧有這樣壹句臺詞:“和妳在壹起,我丟不起這個人!”可見這種觀念影響之深遠。劇中“楊”案終於告破,在天津請了律師。

在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禁止人們使用文字進行訴訟,尤其是在清朝。但社會提起訴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清朝。隨著人口的增長,社會經濟的發展,商品經濟的活躍,人們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變得復雜起來,民事立法的成分逐漸增多,訴訟案件增多,這就為壹批專門寫訴狀和訴訟的人提供了市場。

壹直以來,人們遇到不公就向政府投訴,他們的陳述都是自創的,不能要求人們如實為他們代寫。

上圖,京劇四子中的,主角,諧音“訴訟大師傑”。

大清法律雖然沒有禁止幫助他人寫訴狀、提出訴訟建議,但並沒有賦予訴訟律師法律地位。法律上允許人們在訴訟中受委屈,無償地、真誠地、實事求是地幫助他人寫陳述、出主意,但不允許教唆訴訟毀詞、作詞供人增減感情、誣告他人,更不允許以此為職業靠金錢生存。

但是,大多數普通人都是文盲,他們不知道訴狀的公式。壹直有壹群人,專門為打官司的人寫文字,難免會偏袒壹方,甚至采取行動消字,增減情罪,讓當事人從中漁利,被政府稱為“律師”或“律師”。

可見,訴訟律師和律師最大的區別在於,訴訟律師是非法職業,而現代律師是合法職業。

隨著法律關系的復雜化和訴訟案件的增多,訴訟人雖然違法,但活動更加活躍。雍正時期,為了清理訴訟秩序,雍正七年(1729)建立了官寫制度,即起訴狀要由官寫。到乾隆時,無公章訴訟成為訴訟受理的十四條禁令之壹。官方代表書資格需要通過考試獲得,各地政府機關均可招生。這壹制度實施後,訴訟律師直接代表他人進行訴辯的機會喪失,但訴訟律師可以與官方代表書合謀分工,訴訟律師寫稿子,官方代表書復印,利益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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