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援助的法律義務是什麽?
壹般來說,壹個公民幫助另壹個公民的義務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道德上的幫助義務;首先是法定的救助義務。
幫助的道德義務是在人的良心管轄之下的,是壹種自願的行為。在能夠幫助的條件下選擇不幫助的人,是被自己的良心和社會道德所譴責的,並沒有強制的義務。比如,壹個受過遊泳訓練的人路過河邊,遇到壹個落水的陌生人,但他沒有伸出援手,人們能做的只是從輿論上譴責他,但不能要求他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但法定的救助義務具有強制性,救助義務人不積極履行救助義務的,應當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法定救助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是由於行為人有特定的作為義務,有能力履行,但行為人沒有完全履行。法定的救助義務可以是法定的,比如夫妻之間,父子之間,也可以是前因行為導致的。比如,成年人帶鄰居小孩遊泳,成年人未能照顧好,小孩溺水死亡,成年人有法定的救助義務,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法律責任。
二、《民法通則》對幫助他人有哪些新的規定?
緊急救助行為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如何定義「重大過失」?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沒有盡到與保護其民事權益時同等的註意義務。這也意味著救助人不能免除責任。因救助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在三審稿中,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還增加了不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救助人在實施緊急救助時,除非有重大過失,否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是因為壹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救助人實施救助活動是為了保護他人的民事權益,但對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民事責任。這有利於整頓社會風氣,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
作為民法通則的核心內容,民事權利的相關內容也在此次修改後充實到位,實現了民事權利的取得;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使民事權利;對征收征用補償權有原則性規定。
以法律形式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是三審稿壹個引人註目的變化。這意味著,法律終於對“救人不力被追責”的尷尬局面有了說法。
根據《民法通則》關於幫助他人的規定,行為人為了他人的利益實施緊急避險行為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除非行為人有重大過失。在民法通則中,有正當防衛、經濟避險或者其他見義勇為行為。民法通則中關於幫助他人的規定,就是關於自然人民事權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