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如何審查起訴書?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後,應當指定法官對下列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1,案件是否屬於我院管轄;
2.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身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事實、危害後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是否清楚;
3.起訴書是否寫明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類型、羈押地點、被告人是否立案、被告人財產是否被查封、凍結、存放地點?有沒有寫明受害者的姓名,地址,住址?不適合保護被害人的,應當另行移送被害人名單;
4、是否有起訴前收集的證據清單;
5.是否有能夠證明被指控犯罪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涉及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二)在多個同類證據中被認定為主要證據的;如果某壹類證據中只有壹個證據,則該證據為主要證據;(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證據,如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衛過當等。
6.有在起訴前作證的證人名單嗎?證人名單應當註明出庭作證的證人和不打算出庭作證的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通訊辦公室;
7.已經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是否附辯護人、代理人的姓名、地址、通訊錄;
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附有相關證據;
9、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的復印件是否齊全;
2.起訴書有問題怎麽辦?
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各種材料齊全,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下列情況應分別處理:
1.被告人不屬於本院管轄或者不在立案範圍的,應當決定退回檢察院;
2、對於需要寄送的材料,應當通知檢察院在三日內寄送;
因證據不足宣告被告人無罪的,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材料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4、人民法院裁定檢察院撤回案件,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檢察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裁定終結審理或者決定不予受理;
6.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其他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