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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傳票後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收到傳票後,必須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了解案情,到法院領取相關材料參加訴訟。收到法院傳票後,先核實壹下,然後簽收,讓其積極配合法院工作。在傳票上簽字後,要盡快向法院了解案情,核對對方對妳提出的起訴狀和證據,還要拿到自己參加訴訟的材料、應訴通知書、權利義務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如果妳很難上手,請律師分析對方的證據是否能證明自己的主張,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是否反訴或者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收集證據為對方的主張辯護並在舉證期限內申請傳喚證人等。如果反訴和材料寄到法院,建議使用安全的快遞,並且壹定要留下送達憑證。按照傳票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八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書應當寫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理。

收到傳票後可以撤訴嗎?

收到傳票後,可以撤訴。撤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判決宣告前,原告請求撤訴的行為。撤訴申請是指原告在向法院立案後,在宣判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請求人民法院撤回訴訟。按撤訴處理,即原告雖未提出撤訴申請,但其在訴訟中的某種行為已表明不願意繼續民事訴訟,法院依法決定撤銷案件。無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照撤訴處理,都會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在收到開庭傳票後可以撤回起訴。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判前可以與被告人達成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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