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看,我國各地區城鄉居民生活不斷改善,基礎設施建設、社會保障和收入增長穩步推進和促進。
但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受市場機制和壹些政策效應的影響,我國經濟資源的配置仍然偏向東部沿海發達地區。與東部地區相比,中部地區特別是西部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還遠遠落後。
2、基礎設施差異:
城鄉之間在收入、醫療、教育、就業、衛生和基礎設施方面仍存在明顯差距,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有待進壹步縮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因地制宜、講求實際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地區。指定區域內的鄉、村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域內的鄉、村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指導前款規定以外地區的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和歷史文化遺產等自然資源,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眾健康的要求。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和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城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第五條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