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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向市場申報的處罰是什麽?

疫情期間外出未報告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報到就去外省開會的後果是會被集中隔離,嚴重者需要負刑事責任。疫情期間不報告是違法的。目前,從國外或國內其他疫區回國的人員會主動向社區報告,回國前要如實報告14天的居留史,特別是是否去過疫區。隱瞞病情、隱瞞行程信息(特別是重點地區居住史)、隱瞞確診病例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具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相關規定,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確診患者和病原攜帶者,隱瞞病情和出行信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壹百壹十四條、第壹百壹十五條,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條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切斷傳染病傳播途徑。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壹)限制或者停止集市、戲劇表演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

(2)停工、停業或停課;

(三)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

(四)控制或者撲殺染疫的野生動物、家畜和家禽;(五)封閉可能引起傳染病傳播的場所。

第四十五條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國務院有權在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緊急調動人員或者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車輛和有關設施、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宣告緩刑、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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