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定義。法體:指著眼於法律,以簡化或抽象的形式揭示法律。
(1):本法規則
壹個管仲法則:“法規,惠民之治,墨之繩。
B.沈家本:法律,編程世界,所有文書
C.西方法律實證主義: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律。所謂實在法的建立,依據的是國家法律法規,正義的正當性(合法性),這是國家制定的規則。
BR/>;(2)秩序:法律是主權國家或秩序。
⑶裁決:美國
法學家的判斷是灰色的:“法律只是指需要法院在其判決書中發明的東西,法院的判決書,法律。法規、判例法、專家意見、習慣和道德正義的法律淵源。
從起源的法律定義、依據的法律,或者從
(1)神聖的理論亮點:法律的神聖性。
& ltBR/A“神權之王:上帝對人類的行為準則”
B.阿奎那(Aquinas):萊克斯·埃特納(LEX AETERNA)統治眾神的計劃,這是宇宙中所有體育活動的理性和智慧的神的指導。上帝對天地的部分管轄是由永恒的法則所支配和調整的,只有上帝才知道永恒的法則的整體。
(2)合理論:法律是理性的。
A.斯多葛派學者:理性是整個宇宙的普遍力量,但它是以法律和正義為基礎的自然法的理性法則。
b西塞羅:“法律是種下不該做的行為的最合理最堅實的方式,禁止做的行為是自然的。當最合理的人類理性堅決認同並充分發展時,即法律”
(3)公意論:即法律是公意或人民的意誌。
盧梭:“法律是普遍意誌的陳述,是全體人民依法認可的,是無效的。”
(4)權力理論:法律的動態表現或衍生工具。
A.商鞅:“法,在正式的憲政秩序中,罰金會在人們心中,獎勵謹慎守法,罰金加近乎強奸”。
B.龔普、帕夫洛維奇:“法律真實地反映了國家權力,法律本質上是國家權力的行使。”
C.霍伯:“法律是壹種社會規範,它無視或侵犯社會許可的個人或群體的權利,通常違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
從定義法律的事實作用來看:突出了法律的器樂性。
(1)正義理論:法律是正義的工具。
A.亞裏士多德·多德(Aristotle Dodd):“為了把正義的東西放在壹起,必須有壹條中間道路,比如是否偏私。
塞爾蘇斯:“法語是壹種善良而公正的操作。
(2)社會控制:法律是社會控制的壹種形式。
BR/>;埃利希(A. ehrlich):“在當前和任何其他時候,中心是法律發展的重點既不是立法,也不是科學的法律和司法決定,而是社會本身。
B.龐德:“我理解在政治組織中發展高度專業化的社會控制形式的方法。
(3)原因:富勒的觀點方法是使人的行為服從規則治理。
3馬克思主義法律定義:由國家法律規定,由國家強制力所確認和保障的調整權利義務的機制,調整人的行為關系和行為方式,反映統治階級或人民的物質生活,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或人民的社會關系和價值目標,並由預期目的所規範的行為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