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在法學上有時稱為“法的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進行分類組合而形成的統壹整體。法律體系:壹般來說,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被分類組合到不同法律部門的有機統壹。簡單來說,法制就是部門法體系。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根據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制定的類似規範的總稱。
主要特點:
1.法律體系是壹個國家所有現存法律的總和。
2.法律體系是由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成的系統有機整體。
3.法律體系的理想要求是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部協調。
4.法律體系是客觀規律和主觀屬性的有機統壹。
第二,遵守法律:
守法:是指在社會主義國家,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即壹切社會主體,都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嚴格依法辦事。
第三,法律的實施:
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中,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貫徹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狹義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法律的活動,也稱行政執法。
三、法律的適用:
法律適用是指社會主義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國家授權的社會組織為解決特定問題,運用國家權力將法律規範適用於特定的人或組織的壹種特殊活動。
四、我國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有四點:
1.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這壹原則有三層含義:國家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行使這壹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法,正確適用法律。
4、實事求是,有錯必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