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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部門。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律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當事人的監督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判的監督。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據我國憲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1,對行政訴訟活動實施全面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全面法律監督的權力。2.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還可以監督法官是否違法違紀、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活動是否合法。3、對於涉及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行政案件,人民檢察院要主動介入案件審理,參與訴訟,加強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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