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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護令制度起源於英國還是美國?

人身保護令起源於中世紀的英國。早在12世紀,當亨利二世還是英國國王的時候,就頒布了具有類似效力的法院令狀。據英國前首相丘吉爾(1874 ~ 1965)說,亨利二世給了人們接受王室審判的機會。如果有人被貴族法庭拘留,英國國王可以向貴族發出手令,將被拘留者移交皇家法庭,由英國國王審判。到1640年,英國第壹次通過了人身保護法。1679年正式通過的人身保護令條例規定了簽署保護令的細節。人身保護令不僅可以發給政府,也可以發給個人。1771年,英國向被扣押的奴隸發出人身保護令狀,下令釋放奴隸。

實施

不列顛,英國

在英國歷史上,請求人身保護令的權利曾數次被中止或限制。在兩次世界大戰和處理北愛爾蘭問題上,只要符合國會的法律,普通人仍然可以不經審判被無限期關押。

美利堅合眾國

在美國,普通法下的人身保護令被視為重要組成部分。美國憲法第壹章第九款明確規定,除非在發生叛亂或入侵的情況下,為保護公共安全有必要,否則不得中止人身保護權。

在美國內戰期間和內戰後重建時期,人身保護令壹度被行政命令中止。林肯總統於1861在馬裏蘭州和中西部壹些州暫停執行人身保護令。盡管他的命令壹度被聯邦法院裁定為非法,但林肯對此不予理睬。在2001之後的反恐戰爭中,美國總統下令無限期拘留涉嫌為恐怖分子的非美國籍非法戰鬥人員。許多法律學者認為,這種做法侵犯了授予人身保護令的權利。

香港

香港采用英國普通法。在1997之前,英國的《人身保護令條例》通過《英國法律應用條例》在香港生效。1997 7月1後,可由高等法院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第22A條發出人身保護令狀。

參考鏈接:

人身保護令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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