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非法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
煙花爆竹只是上述第(壹)項規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商品中的壹種。經營煙花爆竹需要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所以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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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火工品、導火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和違法所得。對未經許可通過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並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和違法所得。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