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中獎商家違反相關規定不兌換,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使用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消費者重大利益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2.不兌現獎金是違法的。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如果客戶贏得了獎品,但沒有兌現,該怎麽辦:
顧客在超市購物中得了大獎,但超市沒有兌獎,可以要求超市依法履行義務,進行兌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綜上,勝訴商家不交換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處罰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
經營者開展有獎銷售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獎品種類、兌換條件、獎金數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換的;(二)采取謊報中獎或者故意讓違約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的;(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萬元以上。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組織虛假的交易,幫助其他經營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