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當事人戶口遷出後未定居,有經常居住地的,由當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滿壹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壹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軍人壹方是非文職軍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團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壹方離開住所地壹年以上的,壹方提起的離婚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起訴時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結婚地法院管轄為由,拒絕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結婚地或壹方在國內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已在國外結婚定居的華僑,居住國法院以必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離婚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壹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壹個生活在國外,另壹個生活在中國。無論哪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外國當事人向住所地國家法院提起訴訟,國內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被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中國公民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這些都是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