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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

無論從字面解釋還是從立法精神來看,都應該包括案發期間和案發後知道案情的人。偵查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無論是在犯罪時逮捕犯罪嫌疑人,還是在犯罪後進行偵查、檢查、訊問,都屬於“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必要時可以出庭作證。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有證人,可能需要出庭作證。就作為證人的資格而言,中國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現實中,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如果妳不是很清楚,可以在下面關註我。

刑事案件的調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該條雖然沒有直接寫明偵查人員可以出庭作證,但其中規定的“了解案情的人”,無論從字面解釋還是從立法精神來看,都應該包括案發時和案發後了解案情的人。偵查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無論是在犯罪時逮捕犯罪嫌疑人,還是在犯罪後進行偵查、檢查、訊問,都屬於“了解案件情況的人”,必要時可以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公訴人可以邀請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人出庭作證,但實際操作中,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人都是偵查人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四十三條更明確規定,對於在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在庭審中有爭議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

第二,調查人員需要避免這種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關於擔任過本案證人的偵查人員應當回避的規定,成為理論上和實踐中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沒有法律依據的主要論據。回避規定針對的是因為偵查人員的身份而沒有接觸到案件,需要做證人的人,不應該是案件的偵查人員。該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檢察官和法官。但對於因偵查工作而接觸案件的偵查人員,不能適用該條出庭作證,否則將排除所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有評論認為,這壹規定將偵查人員排除在證人之外,是因為偵查人員負有追查犯罪的責任,他們作為證人的出現會造成訴訟角色的沖突。眾所周知,證人本身可以分為控方證人和辯方證人。

證人出庭作證不是因為所有證人都是中立的,而是通過控辯雙方的質證,來質證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偵查人員容易產生偏見,否認其出庭作證資格的觀點顯然難以成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體現了審判公開原則和直接言詞原則的要求,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

作為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他也是案件的實際辦案人,但在辦案過程中也會對案件有所了解,所以必要時要求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當然,法庭是否采信他的證詞,還需要其他證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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