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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復工後員工感染新冠肺炎,企業是否承擔責任?

企業復工後,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感染了新冠肺炎,且是因為單位防護措施不到位才被感染,企業應承擔壹定責任。如果造成嚴重後果,甚至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但是,如果該員工返回工作崗位後不在單位被感染的新冠肺炎。除此之外,企業不會對在新冠肺炎工作之外因接觸感染新冠肺炎病毒的患者而被感染負責。因此,工人復工後,由於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尚未結束,仍需嚴格做好個人防護,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每天嚴格檢查測量體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壹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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