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耕地是指未經法定程序審批、登記、發證和確認土地使用權而占用耕地的行為。非法占用耕地通常表現為:壹是未經批準占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和人民政府批準占用耕地;其次,如果少批多占耕地,即占用部分耕地是合法批準的,但超過批準的數量,占了大量耕地;三是騙取批準占用耕地,主要是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者借用、盜用他人名義,大量占用耕地。
改作他用是指將耕地的種植用途改變為其他用途,如開辦企業、建房、築路、采石、采礦、取土、開河、傾倒廢棄物等。
非法占用耕地是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必備要件。至於大量的具體標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關於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詳細規定,征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用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報國務院備案。違反上述土地管理審批程序或者規定數量征用、使用更多耕地的,屬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耕地行為。在司法實踐中,還可以根據當時當地耕地的大小和質量,綜合衡量非法占用耕地的數量是否多。“對耕地造成大量破壞”是指非法占用耕地導致耕地基本喪失種植功能,如土地板結、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嚴重、土壤肥力喪失等。
如果他們不想租,村民可以咨詢相關政府官員解決問題。如果他們不能解決問題,他們可以向當地國土局請願。並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答復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