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律師可以調查雙方財產嗎?
可以,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直接調查,也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二、律師調查取證的範圍是什麽?
(1)證據調查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和《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我們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調查並有計劃地收集相關訴訟和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
查處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案件。協助查清盜版圖書、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窩點,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三)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去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我們接受委托,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和逃廢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匿、轉移的財產和賬目,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4)企業信用調查
商業信譽調查、不良記錄搜索、合夥企業背景、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產品信息、商業信用調查、防止商業欺詐的實地調查(包括商業侵權調查、合同欺詐調查、履約能力調查)。
三、夫妻* * *擁有財產的範圍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的好處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專屬於丈夫或者妻子的財產除外。
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壹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歸夫妻所有。
(1)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明確表示贈與是夫妻財產。
(2)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用於雙方購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婚後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
簡而言之,律師可以在離婚訴訟之前或期間幫助調查和收集證據。但有些財產狀況,沒有司法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律師是無法直接獲得的。同時,無論是申請律師調查取證,還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當事人都需要繳納部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