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救濟金是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的基本需求,而社會保障是保障個人的基本社會保障權益。他們之間沒有沖突。
第壹,失業救濟和社會保障的關系
失業救濟金是國家為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壹項制度。當個人失業並符合相關條件時,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而社保則是個人為了保障自己在工作期間的養老、醫療、工傷等權益而繳納的壹種社會保障費用。兩者的目的和性質不同,但都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基本權益。
二、江蘇省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社會保障金。
在江蘇省,領取失業救濟金的人可以繼續繳納社保。這是因為失業救濟金只是個人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而社會保障是個人未來的基本社會保障。領取失業救濟金並不意味著放棄社會保障權益。相反,繼續繳納社保可以保證個人在失業期間不中斷社保繳納記錄,保持社保權益的連續性。
第三,如何繳納社保
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繳納社會保障:
1.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繳費手續,按規定的繳費標準和時間繳費。
2.個人在失業期間找到新工作單位的,新單位可以代其繳納社保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具體的社保繳納方式和標準可能會因地區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異。個人應向當地社保機構或相關部門咨詢,了解具體政策和流程。
總而言之:
在江蘇省,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繼續繳納社保。個人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同時,可以通過到社保經辦機構自行辦理繳費手續或由單位繳費的方式繼續繳納社保費,保障自己的基本社保權益。同時,個人在辦理社保繳納時要了解當地的具體政策和流程,確保操作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45條規定:
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第10條規定:
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工資和費率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期限內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依法履行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義務。
前款所稱職工工資總額,是指支付方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是指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其他工資性收入等。)由繳費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